(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受欺诈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这是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千万不要自己乱写诉讼请求,不然本来能打赢的官司都要输。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主张自己受欺诈签订加盟合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的诉讼请求本身就是有严重问题的,如果主张自己受欺诈,应该是要求撤销加盟合同,而不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最终法院也未支持其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约定曾某向苗某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从而获得商业名称、商标、培训体系、经营指导等经营资源,该约定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作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曾某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为苗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表现为:一、苗某公司宣传、授权其不享有权利的“某医生”商标。二、苗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商业特许资质。三、苗某公司官网宣传拥有1700家直营店,属于虚假宣传。本院认为,首先,“两店一年”属于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方行政性管理规范,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其次,曾某在与苗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苗某公司未取得“某医生”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没有取得涉案合同约定的“某某医生”商标的专用权,但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苗某公司有向曾某告知上述信息;另根据当庭核查苗某公司经营的网页,显示全国门店突破500家,但苗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在曾某主张其不存在“两店一年”的资质时,其亦未否认,故本院认定该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苗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虽然苗某公司存在上述瑕疵行为,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曾某签订涉案合同系基于苗某公司的上述瑕疵行为陷入了错误的判断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曾某以上述理由主张苗某公司存在欺诈,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曾某就涉案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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